关于调整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公告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5]347号)文件精神,按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常价服[2015]54号)要求,决定调整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标准范围此次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区域范围为:江北城区、江南城区和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调整征收标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分居民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两个标准,居民用水每吨从0.8元上调到0.95元,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每吨从0.8元上调到1.4元。
三、优惠政策措施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的低保户,每户每月免收5吨污水处理费。
四、新标准执行时间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统一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征收方式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2016年6月盖章
编辑:redcloud